專利申請人如何進行分案申請
來源:wxw 發(fā)布日期:2023-01-04 瀏覽:694一、設立分案申請制度的本意
設立分案申請制度的本意是考慮到當一件專利申請存在單一性缺陷時,可以為申請人提供一種救濟方式,是給予申請人在一件專利申請中不能被保護的其他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保護的一種救濟途徑。
此外,分案申請作為一類特殊申請,享有其特殊的權利,分案申請可以享有原申請的申請日,原申請有優(yōu)先權的,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日。同時,提出分案申請也有其特殊的要求,分案申請的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公開的范圍,且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另外,分案申請的遞交時機應符合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或者依據(jù)審查員意見提出,分案申請申請人應與原申請一致,發(fā)明人也應與原申請一致或是其中部分成員。
二、什么是專利分案申請?
專利的分案申請指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的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起分案申請。
即將一項專利申請分立成兩項以上的專利申請的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三、分案申請的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fā)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yōu)先權的,可以保留優(yōu)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四、分案申請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zhí)柡蜕暾埲?。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yōu)先權的,并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yōu)先權文件副本。